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全文(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分析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节 基本规定
第一条 为了惩治犯罪,保护人民,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中华人民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分析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节 基本规定
第一条 为了惩治犯罪,保护人民,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宪法所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。在人民民主专政下,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和执行职权。
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,适用本法;对于军事案件的诉讼,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,但是有特别规定的除外。
第四条 本法所称的刑事案件,是指违反刑法规定,应当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。
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
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人民法院,是指人民法院、军事法院等国家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机关。
第六条 本法所称的人民检察院,是指人民检察院、军事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行使刑事检察职权的机关。
第七条 本法所称的公安机关,是指公安局和其派出机构,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公安机关性质的部门或者单位。
第二章 诉 讼 行 为
第一节 侦 查
第八条 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,依法认定犯罪行为和责任,保护证据,以及发现、挽救和改造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侦查工作。公安机关因其他原因不予立案或者不予立即侦查的,应当及时告知申请立案或者申请侦查的人、机构。
第九条 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,尊重和保障人权。在侦查活动中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,不得非法拘禁、监禁被调查人员和其家属,不得武力威胁、殴打、侮辱、非法搜索、查封、扣押、搜查住所、侵入住所,不得非法收集、扣押、破坏证据,不得非法借调、占用、冻结、划拨、损毁或者篡改被调查人员和其家属的财产,不得非法窃听、窃取被调查人员的通信或者其它隐私。
第二节 起 诉
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起诉权。
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书,被告人有无罪,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。
第三节 审 判
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。
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。
第三章 诉 讼 程 序
第一节 一般规定
第十四条 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,但是涉及国家秘密、个人隐私或者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除外。
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进行侦查,或者对该案不予立案,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,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;检察机关认为有起诉理由的,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。当事人可以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申请复议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诉。
第二节 侦 查 程 序
第十六条 侦查活动的程序,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按照各自职权进行。
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
第十七条 根据本法的规定,为依法进行侦查和起诉,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,但是不得违反人权保障的规定,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、程序和期限进行,不得过度使用,不得以侦查需要取代惩罚性的措施。
第四节 诉 讼 活 动
第十八条 审判前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应当查阅和复印与本案有关的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。
第四章 审 判 实 现
第一节 判 决
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和本法的规定,根据事实、证据和法律裁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,如裁定有罪,应当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,并以宣告判决为结束。人民法院应当让当事人和辩护人在宣告判决前发表最后意见。
第二节 刑 罚 执行
第二十条 刑罚的执行,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判决、裁定的内容,平等对待各类罪犯,进行教育、改造和挽救,使其回到社会,成为对国家、对人民有用的公民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,不得侵犯罪犯的人权,不得将罪犯用于劳动强迫和其他非法活动,不得减少和延长执行期限、增加强制劳动量、削减休息时间、降低奖励和惩罚标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法除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和其他有特殊规定者外,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之后。
结束。